李清辰与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729号

原告:李清辰,男。

被告: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隋大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与被告吉林市时代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辰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清辰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媛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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