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776号
原告:王纯,女。
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律师。
被告:隋雨珊,女。
委托代理人:孙洪臣,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与被告隋雨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纯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王纯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媛
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