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纯与隋雨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776号

原告:王纯,女。

委托代理人:高宏明,律师。

被告:隋雨珊,女。

委托代理人:孙洪臣,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与被告隋雨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纯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王纯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媛

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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