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13 17:0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281民初766号

原告:步XX,男,44岁。

被告:王XX,女,38岁。

原告步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2016年7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步XX诉称:步XX与王XX于2001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5年3月20日,王XX没有与步XX打招呼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家庭无财产、无债权、债务。因王XX下落不明,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步XX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步XX与王XX离婚。

被告王XX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解及陈述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步XX与王XX于2001年7月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2005年,王XX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步XX与王XX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债务。

确认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步XX与王X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步XX与王X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步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860.00元,由原告步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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