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77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1号。
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律师。
被告:梁桂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梁桂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6年8月17日以被告梁桂芹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 张伟宏
审判员 李慧媛
审判员 侯利平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