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050号
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畅,该公司职员。
被告:白井全,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张晓敏,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李雪,女,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贾强,男,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二道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井全、张晓敏、李雪、贾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白井全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伟宏
审判员 李慧媛
审判员 侯利平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