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262号
原告:刘刚,男。
委托代理人:张万年,男。
原告:贾桂香,女。
委托代理人:张万年,男。
被告:杨丽君,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贾桂香与被告杨丽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贾桂香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刚、贾桂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刚、贾桂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刘刚、贾桂香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媛
人民陪审员 王英艳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