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305号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单位经理。
被告:王利,男,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城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