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051号
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畅,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江枫,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李江枫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伟宏
审判员 李慧媛
审判员 侯利平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