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2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445号

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国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春梅。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春梅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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