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445号
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国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春梅。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春梅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