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859号
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刘晓琦,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