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401号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王洪伟,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退回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