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467号
原告:高睿阳,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赵择燚,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睿阳与被告赵择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高睿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高睿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睿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高睿阳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尧
(2016)吉0281民初1467号
原告:高睿阳,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赵择燚,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睿阳与被告赵择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高睿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高睿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睿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高睿阳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