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590号
原告:侯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杨某某,41岁,蛟河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侯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