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590号

原告:侯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杨某某,41岁,蛟河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侯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尧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