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418号
原告:蒋英,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任延全,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英与被告任延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蒋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蒋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蒋英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尧
(2016)吉0281民初1418号
原告:蒋英,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任延全,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英与被告任延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蒋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蒋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蒋英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