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464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蛟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景奎,男,57岁。
被告:王忠,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景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