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程景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464号

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吉林省蛟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景奎,男,57岁。

被告:王忠,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景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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