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282号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首钢30号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
被告:张云波,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