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169号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首钢美丽城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
被告:刘凤山,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凤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