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902号
原告:代运华,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文雪红,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运华与被告文雪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运华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