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清波与张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964号

原告:孙清波,男,43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作海,男,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波与被告张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清波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清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清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孙清波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人民陪审员  关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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