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964号
原告:孙清波,男,43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作海,男,5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波与被告张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清波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清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清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孙清波负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人民陪审员 关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