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龙与于万江、张秋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416号

原告:王彦龙,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于万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张秋坤,53岁,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世超,住吉林省蛟河市。系被告张秋坤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龙与被告于万江、张秋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彦龙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彦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彦龙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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