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416号
原告:王彦龙,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于万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张秋坤,53岁,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世超,住吉林省蛟河市。系被告张秋坤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龙与被告于万江、张秋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彦龙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彦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彦龙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