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初字第1386号
原告:王泽富,男,75岁。
原告:刘光玲,女,68岁。
委托代理人:陈业伟,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学庆,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富、刘光玲与被告李学庆继承纠纷一案中,王泽富、刘光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泽富、刘光玲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泽富、刘光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