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895号
原告:邱继军,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孙长海,住蛟河市。
第三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
法定代表人:吴承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继军与被告孙长海、第三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邱继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邱继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继军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