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继军与孙长海、第三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895号

原告:邱继军,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孙长海,住蛟河市。

第三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

法定代表人:吴承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继军与被告孙长海、第三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邱继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邱继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继军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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