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蛟民一初字第1393号

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 判 长  吴庆莹

审 判 员  孙 钰

人民陪审员  杨振菊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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