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395号

原告:殷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0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香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

二Ο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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