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74号
原告:李兴,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永合会镇娄里村一区01号。
委托代理人:金成锁,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诉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7元由原告李兴承担。
审 判 长 金吉浩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