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874号
原告:孙xx,男,汉族,1937年2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云东,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笑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女 ,汉族,1955年8月19 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史xx,女,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尹晓杰,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孙x、史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在诉讼中死亡,其被继承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均表示放弃参与诉讼及继承。原告孙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但未按期限补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孙xx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丽萍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