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孙某、史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874号

原告:孙xx,男,汉族,1937年2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云东,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笑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女 ,汉族,1955年8月19 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史xx,女,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尹晓杰,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孙x、史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在诉讼中死亡,其被继承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均表示放弃参与诉讼及继承。原告孙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但未按期限补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孙xx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丽萍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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