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卢某,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孟某,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代理审判员 孙晓晶
二Ο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