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155号
原告:徐大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张建波,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住长春市。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18号鸿城国际A座14层。
负责人:庄显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明与被告张建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大明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Ο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