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王丹,女,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 。
被告:陈凤君,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 。
被告:安春霞,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住长春市 。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与被告陈凤君、安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丹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颖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