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刘忠义,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200-4-6号。
委托代理人:李林有,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雨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义诉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义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吉浩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