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严雪梅,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李春岭,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雪梅与被告李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雪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雪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雪梅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颖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