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燕与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鲁燕,女, 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周威,男, 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燕与被告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燕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原告鲁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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