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鲁燕,女, 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周威,男, 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燕与被告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燕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原告鲁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