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82号
原告: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光街22号。
负责人:刘德水,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辉,该分公司业务员。
被告:田焕东,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诉被告田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金吉浩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