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766号
原告:冯xx,女,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解困小区二区9-1栋3单元202室。
被告:刘xx,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解困小区二区9-1栋3单元2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Ο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