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鹤与范国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494号

原告陈鹤,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范尚国,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898号。

负责人:张永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鹤与被告范国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鹤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鹤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Ο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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