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纪洪录,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刘娜,女,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阚学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录与被告刘娜、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洪录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洪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