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洪录与刘娜、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纪洪录,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刘娜,女,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阚学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录与被告刘娜、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洪录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洪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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