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22民初767号
原告:兰进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蒙江乡。
被告:蔡福,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兰进军与被告蔡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