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进军与蔡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22民初767号

原告:兰进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蒙江乡。

被告:蔡福,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兰进军与被告蔡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薛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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