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冬梅与郑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魏冬梅,女,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郑纯钢,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冬梅与被告郑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冬梅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魏冬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Ο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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