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5民初1544号
原告:李卫,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刘俊芝,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
负责人:赵建平,总经理。
李卫与刘俊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卫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卫与刘俊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庭下己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己对赔偿事项没有争议,所以李卫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李卫负担。
审判员 翟 君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