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559号
原告:于晓飞,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
被告:于井军,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同志街建政路155号同建小区小三层。
原告于晓飞诉被告于井军、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晓飞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晓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晓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于晓飞负担。
审判员 翟 君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