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中方与杨占勇、杨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严中方,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杨占勇,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文会,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中方与被告杨占勇、杨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中方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中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郭景怡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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