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严中方,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杨占勇,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文会,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中方与被告杨占勇、杨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中方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中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郭景怡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