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1778号
原告北京联合速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号楼9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沃龙佐夫·维亚切斯拉夫,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国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1号楼11-212室。
法定代表人徐晨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合速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国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