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霞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22民初432号

原告:张淑霞,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袁涛,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王刚,系总经理。

原告张淑霞与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定于2016年5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靖宇县人民法院第三公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立案时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开庭当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志颖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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