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0606号。
法定代表人郭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宵冰,吉林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涛,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O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