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东与鲁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7: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于海东,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鲁春立,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东与被告鲁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东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郭景怡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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