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于海东,男,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鲁春立,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东与被告鲁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东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郭景怡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