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794号
原告王丹,女,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张国志,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陈丽杰,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张伟东,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与被告张国志、陈丽杰、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王丹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Ο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