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
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
被告长春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848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任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