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杨正委,男,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俊泉,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全安广场综合楼150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委与被告长春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委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正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郭景怡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