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13 16:5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340号

原告戚某某,女,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 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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