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辽 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4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超,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闫珊,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德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国发,男,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审被告徐海岩,男,住辽源市东丰县。
原审被告吉林省东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园园,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孙超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德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扶公司)、原审被告徐海岩、原审被告吉林省东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丰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2015)龙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超委托代理人闫珊,被上诉人德扶公司委托代理人牛国发,原审被告徐海岩,原审被告东丰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园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31日,原告辽源市德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签订《贷款合同》,被告孙超向原告辽源市德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15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按月付息,月利率3.5%,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为被告孙超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徐海岩、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被告徐海岩以其在东丰县法院申请执行的(2014)东执字第408号民初裁定书中查封的财产(房屋、土地)拍卖及拆迁后取得的财产180万元优先受偿权转由原告享有,作为被告孙超向原告借款的又一担保,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徐海岩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借款115万元支付给被告孙超,借款到期后,被告孙超未按约定偿带原告借款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超偿还其借款115万元及欠款期间利息,要求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徐海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孙超所欠原告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徐海岩为被告孙超提供担保,即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3.5%,已超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孙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源市德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3月31日起给付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时止)。二、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徐海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575.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12,635.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孙超不服上述判决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仅凭借款合同和借据,在没有银行转款凭证的情况,认定借款事实证据不足,原审不能证明上诉人知道担保关系存在。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发生在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5月29日,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德扶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建设银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流水账单一份(流水账单的客户名为李浩楠),予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事实成立。上诉人孙超委托代理人闫珊质证认为,该流水账单没有银行签章,亦不清楚李浩楠与被上诉人德扶公司的关系。被上诉人德扶公司就此说明,流水账单没有银行签章,如需要可以到银行盖章。李浩楠是被上诉人德扶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丽的儿子,公司许多业务都是通过李浩楠的账户转款。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孙超与被上诉人德扶公司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上诉人孙超应依约偿还,保证人亦应承担保证责任。对上诉人孙超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没有足够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孙超与被上诉人德扶公司间的借款约定利息过高,调整为不超过年利率24% 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费7575元由上诉人孙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忠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王诣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宿宏岩